北京本月实行工伤康复制度
2009-10-09 17:30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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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本月开始,北京市将实行工伤康复制度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《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(试行)》,规定职工发生工伤,具有康复价值的,应该先进行康复治疗,工伤康复实行“先康复治疗,后鉴定补偿”的原则。如果康复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,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
  康复时间 不超过1年

根据试行办法,康复对象为工伤停工留薪、旧伤复发者。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: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,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、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;旧伤复发,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。康复时间不超过1年。职业康复期为30至60天,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,最长不超过90天。

康复待遇 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

工伤康复时间不超过1年的职工可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;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,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%发给;在工伤康复期内住院进行医疗康复的,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费用,由用人单位负责。
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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